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目击者提供的证词和物证判断航空器接地、接水时的状态。
7.4.6 调查航空器和发动机状态
a.检查航空器残骸的结构、系统、部件、附件,特别是翼尖、舱门、发动机、起落架等外部边缘部件,查找有无短缺的部分,确定航空器和发动机的完整性。
b.检查和判断航空器和发动机是否有空中失火、爆炸、解体、遭遇火器射击、雷击、鸟撞和其他物体撞击或吸入等破坏。
c.初步判断航空器结构、系统、部件、附件在接地前的工作状态,查找故障迹象。
d.测量、记录航空器各操纵系统和起落架系统的工作情况及其活动部分的相对位置、仪表指示等。
e.测量、记录能反映发动机(包括螺旋桨)主要构件和系统工作状态的部、附件的相对位置、破坏状况,检查发动机操纵手柄、电门的位置和仪表指示,检查与发动机有关的油、气、液、电等系统,初步判断发动机的工作状态。
f. 检查当日及近期维护、修理工作涉及的系统或部件、附件的状况。
g.检查航空器救生系统的状况,判断其工作是否正常。
h.确定重点搜集和保护的残骸和痕迹。
i.选定和采集分析化验的各种样品。
7.4.7 打捞坠水残骸
应当尽快打捞坠入水中的残骸,打捞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残骸二次损坏。
7.4.8 事故记录器搜寻与运输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当尽快搜寻飞行记录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现场保护和处理,防止记录器二次损坏或者记录信息的丢失,并迅速送到指定的机构进行译码分析。记录器的搜寻和保护必须在专业人员的参与或监督下完成。
可以根据飞行记录器安装位置、外形特征、表面颜色、内部结构等寻找记录器及其部件。坠水记录器可使用记录器的水下定位信标接收仪确定其水下位置。飞行记录器找到后应当由专业人员判明和记录其状态,迅速转移至安全地方,并派专人监护。
严禁在现场打开和分解记录器;记录与记录器工作有关的开关、电源、电子设备等零部件的位置和状态;如果可能,拆卸记录器时最好将与记录器连接的接口和线路一起拆下;如果记录器外壳已经破损,记录其损坏情况,尽可能收集所有记录器部件,特别时内部记录介质,并进行妥善包装,防止进一步损坏;如果记录器介质部分已经从记录器中脱离,应当加以特别保护,防止挤压、折皱、磨损、静电、灰尘等对记录介质的损坏;如果记录器内部已经进水,不要在现场作干燥处理,应当立即将记录器浸泡在盛有同性水质的容器中,送到指定的机构进行处理;对于失火的事故现场,应当尽快寻找并将记录器撤离火区,防止余烬中持续低强度高温对记录器内部记录介质的破坏。
事故调查组到达前,现场救援工作中如果已经发现暴露火脱离航空器的飞行记录器及其部件,救援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记录和保护,转移至安全地方,并派专人监护。待调查组到达后迅速移交。
记录器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妥善包装,特别是已经破损的记录器,防止记录器及其内部介质的二次损坏;记录器应当随身携带运输,不要作为货物或行李托运,不要将记录器通过机场的X光安全检查设备。
7.4.9 非遗失性存储器的收集
按照该航空器制造厂商提供的机载非遗失性存储器清单收集有关的机载设备的残骸,并测量和记录残骸的损坏情况、现场位置,以及与其有关的系统和部件的状况。要注意避免这类非遗失性存储器受到强磁场和静电等的干扰。
7.4.10 机载货物及行李检查
调查机载货物、行李在事故现场分布的位置;调查机载货物、行李的数量、重量和特点,确定其包装、固定和载荷分布情况;查明机上是否有违禁物品。
7.4.11 机上乘员调查
调查机上乘员的实际人数和事故发生时在机上的分布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每个乘员在事故现场的位置和伤亡情况。
7.4.12 油液采样
及时采集机上有关系统的油液样品。
采集油液样品应当使用清净的容器,并要求有采样说明。
采样量:液压油、滑油、燃油的采样量应分别达到或超过100、500、1000毫升。
7.4.13 残骸的现场处置
7.4.13.1 残骸的回收
应当尽量查找和回收航空器的所有残骸,并集中到指定地点。残骸收集过程中应当记录其来历和接收时的状态,注意避免残骸的二次损坏。认为可作为证据的残骸应当重点保管好。
对于坠入水中的残骸,可以根据飞行记录器的水下定位信号探测仪、水面船只探测声纳或扫描仪的搜索结果、地面雷达录像或标图、目击者反映、水面上漂浮的油迹、残骸和尸体等信息确定其位置,同时要考虑到残骸的位置会因水流的作用而改变。
为了减少海水的腐蚀作用,从海水中捞出的残骸应当立即用清水冲洗,并尽快送去检查。从水中捞出的压力容器和轮胎等应当立即将其释压或转移到安全地带,释压前记录其压力。
7.4.13.2 重要残骸的处理
认为可为查明事故原因提供线索或证据的残骸都应当作为重要残骸,例如有疲劳断口的零部件、异常的损伤机件、有空中起火或爆炸特征的构件、以及所有能反映飞行状态、操纵面位置、发动机状态等的残骸。对重要残骸应当采取重点保护措施。
对有污染的重要残骸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去除可能有腐蚀性的污染物,对容易腐蚀的部位涂少量滑油保护。处理时不应当改变其原始状态。
对散落的电门、灯泡、仪表等小件重要残骸应当分别装入包装袋内,袋上注明它们的发现位置和状况。其他重要残骸也要用标签加以必要的说明。
7.4.13.3 残骸的运输
残骸运输时,应当注意避免受到新的损伤。大件残骸可以分解后运输,但分解时要选择与事故原因无关部位,并尽可能少改变其原始状态。残骸在分解和运输中造成的损坏和变化情况应当详细记录。
残骸分解必须在事故调查组监控下进行。
7.4.13.4 残骸的保管
残骸是事故调查的重要依据。事故调查结束后,残骸应当妥善保管,特别是重要残骸,要统一保管在事故调查部门指定的单位或机构。未经组织事故调查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残骸销毁或挪用。
7.5 证人调查
事故调查组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进行证人调查。证人调查应当由事故调查员进行。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由有关小组组成专门的证人调查小组,确定事故发生时证人的位置,收集证词。
7.5.1 寻找证人
证人应当尽量找全。证人除了事故现场及附近的目击者以外,还包括与航空器该次运行有关的当事人。对已经找到的证人应当列出其单位、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联系电话或方式,以便寻访。
7.5.2 证人调查的基本原则
a.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获得证人的陈述材料。
b.要向证人讲明事故调查的目的和意义,证词只用于查清事故原因,而不用于任何其他目的,要求证人无顾虑地说出有关事故的全部事实。
c.对目击者的询问最好安排在事故发生时目击者所处的位置进行。对每一证人的调查应当单独进行,必要时可在单独谈话结束后进行集体座谈。
d.与证人谈话时要让证人本人叙述其看到和听到的情况,除非离题太远,否则,不要打断他的讲述,并给他停顿思考的时间。证人叙述结束后,可以就他所讲的内容提出问题,但不得启发诱导。对于非航空专业人员尽量不用技术术语。
e.与证人谈话除录音外,所有证人证词都应当整理完整的文字记录,必要时请证人签字确认。调查人员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任意取舍证人证词。如果对证词有看法或需要说明,调查人员可以将自己的观点附在证词记录的后面。与证人谈话应当有两名以上调查员参加。
f. 谈话结束后,应当告诉证人欢迎随时补充证词,告知其联系人、联系地点和联系方式。
7.5.3 证人调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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