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但事故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境内的,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别国进行调查。
外国民航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总局批准,航空器的登记国、经营人国、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
由外国设计、制造,在我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总局批准,该航空器的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
4.2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任命一名事故调查组组长。重大及重大以上飞行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担任;一般飞行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或者事故调查员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事故调查工作有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
事故调查组应由委任或者聘任的事故调查员和临时聘请的专家组成。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和专业调查小组组长的领导,其调查工作只对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
事故调查组长可以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组成若干专业调查小组。通常包括的专业调查小组有:
a.行小组;
b.空管小组;
c.适航小组;
d.飞行记录器小组;
e.公安小组;
f. 运输小组;
g.综合小组。
根据参加调查人员的技术力量和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合并某些小组,或者组成另外的专门小组。专业小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
4.3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力
4.3.1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a.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航空器损坏情况;
b.查明与事故有关的事实及环境条件等因素,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作出事故结论;
c.提出预防事故的安全建议;
d.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3.2 事故调查组的权力
事故调查组具有下列权力:
a.决定封存、启封和使用与发生事故的航空器运行和保障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物品、设备和设施;
b.要求发生事故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保障、设计、制造、维修等单位提供情况和资料;
c.决定实施和解除对现场的监管;
d.对发生事故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残骸的移动、保存、检查、拆卸、组装、取样、验证等有决定权,对其中有研究和保存价值的部件有最终处置权;
e.对事故有关人员及目击者进行询问、录音,并可以要求其写出书面材料;
f.要求对现场进行过拍照和录相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照片、胶卷、磁带等影像资料。
事故调查组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协助,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4 专业调查小组的职责分工
4.4.1 飞行小组职责
a.调查飞行人员的技术状况和身体健康情况;
b.调查机组的飞行准备、飞行过程情况,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c.检查该次飞行的签派工作和签派员资格;
d.调查事故发生与飞行人员生理心理状况的关系,判定机上人员伤亡的因素;
e.绘制飞行航迹图;
f. 进行飞行模拟验证、分析等;
g.调查当事人及目击证人;
h.进行其他必要的调查;
i. 提交小组的调查报告及原始记录、证据、资料等。
4.4.2 适航小组职责
a.调查航空器适航状况;
b.调查航空器损坏情况;
c.调查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的资格和维修工作;
d.绘制残骸分布图;
e.组织和参与专项试验和查证工作;
f. 调查当事人及目击证人;
g.航空器失效件分析;
h.提交小组调查报告及原始记录、证据、资料等。
4.4.3 空管小组职责
a.调查空中交通管制情况,整理通话记录和雷达记录;
b.调查空中交通管制员的资格和管制工作情况;
c.调查导航和通信设备的运行情况;
d.调查与本次飞行有关的所有航行资料;
e.调查有关的气象情况;
f. 调查当事人及目击证人;
g.提交小组调查报告及原始记录、证据、资料等。
4.4.4 飞行记录器小组职责
a.搜寻飞行记录器和其它记录装置;
b.负责飞行记录器的现场保护和运输;
c.进行飞行记录器的译码、分析;
d.会同有关小组综合分析飞行记录器和其他记录装置提供的信息;
e.提交记录分析报告。
4.4.5 公安小组职责
a.调查是否有劫机、炸机、非法干扰或故意破坏航空器的情况;
b.负责调查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被带上航空器,是否危害了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c.调查地面安全检查和航空器安全保卫情况;
d.对遗体进行医学身源判断;
e.负责事故现场的拍照和摄像工作;
f. 调查当事人及目击证人;
g.提交小组调查报告及原始记录、证据、资料等。
4.4.6 运输小组职责
a.审查航空器经营者的资格、经营项目和范围;
b.调查航空器的配载和装载情况;
c.调查旅客的情况;
d.提供机载货物及行李情况;
e.调查当事人及目击证人;
f. 提交小组调查报告及原始记录、证据、资料等。
4.4.7 综合小组职责
a.调查机场设施和设备运行情况;
b.调查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c.收集整理各小组的调查报告、目击者的证明材料、现场照片、图表、实物证据等;
d.协助调查组组长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各小组工作进展情况,发送事故调查情况简报;
e.进行调查组的后勤保证工作;
f. 调查当事人及目击证人;
g.提交小组调查报告及原始记录、证据、资料等。
4.5 后方支援保证组
除组成上述事故调查组外,为了保证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建立后方支援保证组,为现场调查做好支援、保证和协调工作。该小组的任务是:
a.帮助事故调查组解决交通、食宿等后勤保障问题;
b.帮助事故调查组建立现场与组织事故调查部门的通信联络,必要时作为传递信息的中继站;
c.帮助事故调查组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与其他能够为调查提供帮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取得联系;
d.帮助事故调查组提供、购买、租用调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器材、文具等用品;
e.帮助事故调查组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提供可能的调查参考意见和建议。
该组可由当地政府及事发单位参加。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5. 事故信息的通知和报告
5.1 发现事故的报告
事故发生后,发现事故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立即通知当地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当地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通知民航总局。发生涉及军、民双方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按各自系统的有关规定迅速上报。
5.2 事故信息报告
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十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民航总局。民航总局和各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航空安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事故报告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描述事故的信息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