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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的通知
(计外资[2000]53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全口径外债管理,提高国外贷款的使用效益,改善国有商业银行外汇资产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投资,更好地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对外筹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1998]31号)的精神,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就国有商业银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以下简称“余额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余额管理的范围
  国有商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本通知所述中长期外债余额是指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向境外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机构、个人筹借并供境内使用且尚未偿还的,借款原始期限年期以上(不含一年)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所有债务总额。包括外国商业银行(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发行除股票以外的境外有价证券(含境外外币债券、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和中期票据等)、国际融资租赁、项目融资、非中国居民一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等。
  国有商业银行借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优惠性贷款(含财政部委托转贷的黑字环流、协力基金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特别日元贷款等)不属本通知管理范围。
  二、外债余额的核定及余额管理的原则
  根据国家全口径外债管理的政策和利用外资计划,以及国际筹资环境,由国家计委商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状况,特别是外汇资产负债情况,外汇资金需求,偿债能力等,核定各国有商业银行中长期外债余额总额,报国务院审批。余额总额等主要指标按五年期确定,每年一核。核定的余额额度纳入年度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各国有商业银行在不突破余额和保证按期偿还债务的前提下周转借用,多借多还,少借少还。
  国有商业银行年内为国家特大型项目对外融资,突破已核定外债余额的,由国家计委根据其对外筹资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相应调增该行当年外债余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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