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上报清理规范
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32号 2000年2月24日)
为了提高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工作的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现就上报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规范工作应本着“清理撤销为主,规范设立为辅”的原则进行。对于经过清理整顿后拟保留的证券服务部,必须按《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文件)的规定和1999年12月上海证券机构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严格审核。优先保留经营规范、未挪用保证金和未卖空债券的证券公司的远程证券交易网点。
二、拟上报的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辖区内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基本情况,包括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名称、数量、分布、业务量等,为清楚起见,也可制成表格说明(如附表);
(二)在调查中了解的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风险状况及其他动态情况;
(三)本辖区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意见,包括拟撤销或保留的证券服务部的总体安排和原因;
(四)清理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五)其他需要单独说明的特殊情况。
三、检查中如发现证券经营机构在1999年11月1日后新设各类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情况,应书面报告证监会,由证监会依照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对证券经营机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四、远程证券交易网点保留为证券服务部的条件
为配合证券、信托分业政策的实施,证券服务部只能由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同城区只能保留一家,而且证券营业部不能跨地区(指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立证券服务部。远程证券交易网点保留为证券服务部除应符合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固定,基础设施完备,场地符合证券交易的要求及相关安全标准。
(二)交易设备要同证券营业部保持同一标准,保证行情及交易指令的安全传输。
(三)证券营业部直接委派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中,主要管理人员证券业从业经历不得少于2年,并至少有一人应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