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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组及增资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组及增资方案的批复
(2000年2月25日 证监机构字[2000]37号)


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以新设合并方式组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组的方案,同意重组后的公司名称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该名称需待公司资本金到位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使用。
  二、同意重组后公司资本金为10亿元人民币,新增资本应为货币资金。
  三、经初审,同意下列企业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
  (一)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20000万元
  (二)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000万元
  (三)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00万元
  (四)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0000万元
  (五)无锡威孚股份有限公司
  5693万元
  (六)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5000万元
  (七)无锡市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5001.68万元
  (八)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
  2800万元
  (九)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2000万元
  (十)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
  2000万元
  (十一)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2000万元
  (十二)上海自动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00万元
  (十三)无锡市邮电局
  1008万元
  (十四)无锡市新业建设发展公司
  252万元
  (十五)无锡市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252万元
  (十六)无锡市燃料总公司
  126万元
  无锡市财政局因不具备投资入股资格,其持有的1867.32万元的股权应予以转让。
  四、请你公司接此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限三个月内完成合并重组及增资方案的落实工作。你公司合并重组及增资中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新的公司章程。上述事项须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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