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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版物
条形码胶片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221号 2000年3月2日)


新闻出版署:
  你署《关于申请出版物条形码胶片研制费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函》(新出计[1999]3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9]128号)的规定,现就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署条码中心在为出版单位统一提供出版物条形码时可以收取出版物条码胶片费,每片48元。
  二、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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