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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审批信托投资公司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审批信托投资公司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通知
(银发[2000]1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解决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出现的严重支付困难,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及时处置辖区内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的支付风险,总行决定授权分行审批辖区内信托投资公司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发生严重支付困难,首先要大力清收贷款和其它资金占用,筹措支付资金来源。在积极采取自救措施后,仍不足以应付支付时,经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动用全部或部分法定存款准备金。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信托投资公司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条件、申请程序及管理,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城市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批准动用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其实际缴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其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视具体情况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动用期限。信托投资公司经批准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仅限用于兑付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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