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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投资银行缴纳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投资银行缴纳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
(1991年1月19日 国税函发<1991>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中国投资银行从1990年起由总行集中预提利润留成,各分行不再预提,根据(89)国税地字078号“
关于对各银行系统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中国投资银行的利润留成资金由总行在北京缴纳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各分行不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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