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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1989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1989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4日 (89)国税所字第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压缩社会总需求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区要按照从严控制,合理疏导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税收规定,认真做好1989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对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乡镇企业的税收征管,对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335号文件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免、缓征奖金税的乡镇企业,一律恢复征税。从1989年度起按国家统一规定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其计税月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人均100元。
  二、对企业将职工奖励基金结余、效益工资结余或其他资金转化为个人入股资金,职工个人风险抵押金,或代为职工购买国库券和各种债券的,应从其减少企业资金,增加个人股金、风险抵押金、国库券和各种债券之日起,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奖金总额或应纳税工资总额,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三、鉴于目前执行4个半月基本工资免税限额的文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口径不太明确,各地难以掌握,对执行4个半月免税限额的文化事业单位范围明确为:文化部门所属的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公共图书馆、文物商店、文物保护所以及各类专业美术馆、博物馆、博物院。对各类剧场、影剧院、出版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等事业单位的奖金税免税限额,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加强勘察设计单位业余设计费的征收管理,凡按照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88)建设字第337号文的有关规定,发给职工个人的业余设计费,人均每月在30元以内的部分,不征收奖金税,超过部分,应计入企业应纳税奖金总额,照章征收奖金税,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标准。
  五、严格执行各种单项奖金的征免税规定,对企业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单项奖励,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明确规定免缴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以外,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给予减免;对各地区、各部门自定的免税单项奖金,均应计入应纳税奖金总额或应纳税工资增长总额,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对各级政府下达一次性奖金额度,由主管部门、企业单位自筹奖金以及财政拨款以外渠道发放的奖金,均应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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