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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凡列入本通知所附《严格控制减免增值税的产品的征收率》表中的产品,一律按照该表规定的征收率执行。
  五、增值税纳税人采取“定期定率”征收方法后,在同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征收方法。
  六、对于无法就增值税收入额提供可信的财务资料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增值税应税收入额。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或调整增值税“定期定率”征收方法适用范围标准和增值税征收率,应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八、各地目前采取的增值税“定期定率”征收方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中与本规定有抵触之外,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严格控制减免增值税的产品的征收率》
  
           《严格控制减免增值税的产品的征收率》

      产品名称        增值税征收率
                     %
     机械手表、秒表       32.80
     怀表            8.81
     电子钟、表         5.40
     机械钟           9.22
     自行车           9.14
     缝纫机           4.10
     电冰箱           4.5
     电风扇           7.20
     吸尘器           4.5
     空调器           5.36
     电视机           4.49
     录像机           6.29
     录音机、放音机       4.12
     电子游戏机         4.27
     摩托车           5
     化妆品           34.44
     护肤护发品         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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