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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2年1月23日 国税函发〔1992〕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不尽一致。为统一税收政策,现规定如下:
  一、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国营、集体企业的营业税优惠。
  (一)企业经济性质不变;
  (二)生产资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三)执行国营或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帐簿健全,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
  (四)按照规定分配利润,提取公共积累,税后利润归企业所有;
  (五)实行按劳分配。
  二、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凡不符合上列条件的,其所从事的商品销售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在征税时方可按营业税“商品批发”税目征税: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营批发商(不包括批零兼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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