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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计税依据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计税依据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2年1月7日 国税发〔1992〕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根据全国营业税税政业务会议的意见,就有关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于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商品,凡是纳税人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销售的,税务机关应按以下原则核定其营业税计税依据:
  1.属于国家统一定价或规定具体作价标准的商品,不得低于国家所定价格或价格标准;
  2.属于国家允许企业自行定价的商品,不得低于企业销售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二、对于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应按照新商品的销售价格(即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计算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将收回的旧商品再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对于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应于商品销售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纳税人“还本销售”的支出,不得冲减商品销售收入。
  四、纳税人采取“价格折让”方式销售商品,如果价格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对这部分折让额不计征营业税;如果纳税人将这部分折让额另开一张发票,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计税依据中减除。
  五、对于纳税人销售带包装的商品,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也不分包装物是自制的、还是外购的,均应并入商品销售收入中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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