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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的“6%”和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8年12月12日 [88]国税地字第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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