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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以经济权益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商标权益转让
  商标权益转让,是指有偿转让商标所有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偿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按本税目征税。
  以商标权益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著作权益转让
  著作权益转让,是指有偿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上款所说的著作权益,是指出版权益、复制权益、播映权益、展览权益、摄制影(视)片权益、翻译权益、改编权益等著作权益。
  五、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经济权益转让”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因发生该项行为从受让方或购买方取得的全部收入。
  纳税人发生该项行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应按国家规定价格或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计算该项经济利益的货币额作为计税依据;国家没有规定价格或作价办法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国家对同类经济利益所规定的价格或作价办法核定计税依据。
  六、纳税地点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营业税,在所转让的土地或建筑物所在地缴纳。
  (二)、经济权益转让”营业税,纳税人为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在企业核算地或单位驻在地缴纳;纳税人为个人的,其应纳的营业税由受让者代扣并向受让者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七、下列行为免税:
  (一)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上款所说的“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水产业在内,其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二)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价或低于标准价的价格出售新、旧住房。
  (三)个人转让著作权权益。
  (四)以图纸、技术资料等软件形式有偿转让技术所有权、使用权。
  八、本办法用语解释
  (一)有偿转让,是指转让者以从受让者取得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进行转让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或集体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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