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复议结论;
(六)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七)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七条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分别按下列期限作出复议决定:
(一)审理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复议案件的,期限为三十日;
(二)审理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复议案件的,期限为九十日;
(三)审理其他复议案件的,期限为六十日。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复议案件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分别情况处理:
(一)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五十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五十一条 送达本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二)、(三)、(四)、(五)、(七)项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二条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送达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复议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