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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21日 (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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