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6月23日 国税发〔1992〕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86)财税字第330号《
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为加强对电力企业以税还贷工作的管理,经全国电力企业以税还贷工作座谈会讨论,现将《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过去有关电力企业以税还贷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会同电力部门及时抓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并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电力企业减免税归还贷款的监督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和每年的减免税归还贷款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税务局。
附: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管理办法
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管理办法
一、以税还贷的范围
(一)允许以税还贷的范围
1.允许用产品税归还的贷款是指电力企业1980年以来所使用的“拨改贷”贷款,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和专项技措贷款以及节能贷款、煤代油贷款等固定资产贷款。
外汇贷款仍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27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允许用产品税归还贷款的电力企业是指除华能发电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县及县级以下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以外的电力企业。
3.允许用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项目仅限于1980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已投产的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和配套送变电工程项目。
(二)下列各项贷款,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以税还贷的范围
1.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基本建设储备贷款;
2.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贷款及其他资金。
二、电力企业还贷程序、产品税以税还贷具体减免规定及还贷额的计算、分配
(一)电力企业还贷程序及产品税还贷具体减免规定
1.电力企业利用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和配套送变电工程,在归还贷款时,应首先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和折旧基金归还。用新增利润和折旧基金不足以归还银行到期贷款本息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减免贷款项目新增电量缴纳的产品税归还。
2.产品税以税还贷具体减免规定:(1)电发环节,关外地区每千度新增厂供电量单位减征额为04元;关内地区每千度新增厂供电量单位减征额为6.7元。(2)供电环节新增电量免征产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