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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1.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基金按挂钩的工资基数加上列入成本的各种物价补贴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后的14%提取。
  2.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按挂钩的工资基数加上列入成本的各种物价补贴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后的2%提取。
  3.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按挂钩的工资基数加上列入成本的各种物价补贴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后的1.5%提取。
  五、实行工资同销售(工作)量及上缴税金复合挂钩的企业,在年终清算时,首先应计算与销售(工作)量挂钩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然后再计算与上缴税金挂钩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上缴税金中应扣除与销售(工作)量挂钩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而影响的所得税。
  六、关于工资基金的帐务处理
  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将“应付工资”科目改为“工资基金”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付工资”和“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两个明细科目。
  1.“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见附件一)
  “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准备发放的工资额;借(减)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发放工资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2.“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
  “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明细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借(减)方发生额反映转入“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的工资、缴纳的奖金税以及支付的罚款、滞纳金和工资下浮企业下浮的工资等。贷(增)方余额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工资基金结余额。
  七、退出挂钩企业的财务处理
  1.为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企业在工效挂钩期间一般不能退出挂钩。如有特殊原因,企业需经税务、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退出挂钩。凡挂钩期限未满而退出挂钩的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企业要将执行期(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下同)已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退出,同时调增当年利润总额,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与该年汇算清缴应缴所得税进行对比,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和多拿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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