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10月10日 国税发〔1992〕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劳动部、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的规定精神,我局制定了《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一、关于查补查退税金的财务处理
1.挂钩年度内,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含汇算清缴)查补查退的税金,一律调整当年帐面的上缴税金金额计提效益工资。
2.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查补查退的税金,不调整上年帐面的上缴税金额,全部计入本年度的上缴税金中计提效益工资。
3.企业在专项检查中被查补的偷漏税金,无论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还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后,都 不得作为上缴税金计提效益工资,但要全部核入企业下年度的上缴税金基数中。
二、关于企业欠缴税金和减免税金以及以税还贷、税前还贷的财务处理
企业在挂钩年度内的欠缴税金、减免税金以及因以税还贷、税前还贷而少缴的税金,均不得视同上缴税金计提效益工资。
三、关于工资、奖金和物价补贴的财务处理
1.企业挂钩的工资基数和提取的效益工资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后,不得再在成本中提取职工奖励基金。但企业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各种物价补贴以及原材料、燃料节约奖,仍在成本中列支。
2.企业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和自费改革工资支付的工资、劳动竞赛奖,在新增效益工资和奖励基金中列支。
3.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在分红基金中列支。
4.企业在挂钩年度内因经济效益指标下降,工资基数下浮时,应按下浮后的工资基数列入成本。
四、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的财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