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扣减税前分出联营利润和国家允许在税前扣减的利润,加上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的利润,即为计税利润。
二、企业计税利润,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转入生产发展基金)的余额,加、减税后分进、分出联营利润,再按国家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其余额为企业分配利润。
三、企业分配利润,要本着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的原则进行分配;在保证生产发展基金不少于50%,奖励基金与分红基金之和不超过25%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各项基金的具体分配比例,并送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章 专用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专用基金包括生产发展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
企业对专用基金的管理要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要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渠道提取,按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
第三十八条 各项专用基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如下:
一、生产发展基金
(一)来源:
1、按规定比例从企业分配利润中转入的部分;
2、国家给予减免的税款,按规定转入的部分;
3、其他。
(二)使用范围:
1、补充流动资金;
2、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购置、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
3、补充更新改造基金;
4、开发试制新产品和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的支出;
5、缴纳建筑税。
二、更新改造基金
(一)来源:
1、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
2、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3、按规定提留的“三废”产品的净利润;
4、由于固定资产遭受非常灾害而收取的保险赔偿金;
5、其他。
(二)使用范围:
1、机器设备、船舶车辆的更新、房屋、建筑物的重建和扩建;
2、为降低能源材料消耗,提高设备利用效率,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
3、劳动安全保护设施支出;
4、零星固定资产的购置;
5、报废固定资产的清理费用;
6、治理“三废”措施支出;
7、缴纳建筑税。
三、修理基金
(一)来源:
财务制度健全和有固定资产大中小修标准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可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提取。
(二)使用范围:
1、各种船舶的大、中、小修费用,船舶主付机和附属设备的更换、结合修理改造船型、船壳所发生的费用;
2、各种车辆的大、中、小修的费用、车辆大修的总成更换;
3、其它固定资产及附属设备的大、中、小修理费用,以及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配件、房屋、建筑物进行翻修和改善地面等工程。
四、职工福利基金
(一)来源:
1、按规定比例在成本中提取的;
2、从企业分配利润中转入的;
3、原有公益金及分红基金转入的部分;
4、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