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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企业必须加强对营运收入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认真履行运销合同,企业的营运业务,要及时办理结算,所有营运收入应全额入帐,不准采取任何方式隐瞒和抵扣。企业在基建、专项工程及福利设施等方面发生的营运业务,也应作营运业务收入处理。船员参加装卸的收入,应纳入企业的其它业务收入核算。
  第三十二条 企业营运业务收入应当缴纳的税金,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正确计算缴纳。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可以列支。
  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按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可以列支。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包括旅客保险收入(已在运输收入中核算的除外),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修船拆件收入、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无法支付的款项,各项赔偿金、违约金、罚金的结余和其它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营业外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或损失,其范围如下:
  一、劳动保险费。包括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医药费,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的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等劳保支出,以及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离休干部的各项费用。实行退休统筹办法的企业,支付的劳保退休统筹金在营业外列支,其支付的退休金在退休统筹金开支。
  二、企业搬迁费。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的停工费用,搬迁设备、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费用,以及搬迁职工和随迁职工家属的差旅费、行李费。
  搬迁到新地址后的房屋建筑、设备购置和安装费、投产前的人员工资,以及对原有建筑物的改造、扩建等所需资金,在基本建设基金中列支。
  三、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指按照国家规定企业自办的职工子弟学校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其开支标准和学杂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职工子弟学校新建校舍的资金,由基建基金解决。
  四、技工学校经费。指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生的自办技工学校的经费支出。
  五、非常损失。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核销的流动资产损失部分(包括停工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因流动资产的非常损失而收回的保险赔款,应从本项目中抵减。
  六、治理“三废”支出。企业治理“三废”发生的开支,除属于基本建设支出的部分外,用治理“三废”实现的收入及更新改造基金开支,其不足部分,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当地税务机关同意的,可以在企业过去三年支付的赔款总额的范围内列支。
  对于上列项目,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企业不得在上述范围以外,任意增列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运输利润(或亏损,下同)、堆存利润、装卸利润、代理利润、其它业务利润、附营业务利润和营业外收、支相抵的净额。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按下列规定计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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