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二百元、五百元或八百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低于上述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上述标准,但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也可不列入固定资产。
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执行标准,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得同级税务机关同意后确定。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项目进行分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用于生产过程和管理、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用于非生产领域的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生产业务出租的船舶、车辆和仓库,下同)。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封存固定资产。指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封存不用的固定资产。
七、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一、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明细表中所确定的价值入帐。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包括料、工、费)入帐。
三、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上本企业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以后的价值入帐。从国外买进旧车、旧船,应以买价加上支付的接车费、接船费(有运费收入的,应予以扣抵),以及车、船的第一次修理、改装、增添设备等费用以后的价值入帐。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所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因改建、扩建而增加的价值入帐。
五、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一般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属于用更新改造基金等专用基金以及用专项拨款和专用借款开支的部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其专项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转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六、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七、打捞的固定资产,应按现状估价,加上第一次的修理费用入帐。
八、购置或自行组装的各种汽车、摩托车,按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九、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承租方时,应以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后的价值入帐(不包括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
十、租入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登记。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一、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