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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1988年11月28日 (88)国税流字第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来,各地不断反映,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如何征税,在政策界限上不够明确。为此,我们请部分地区做了专题调查,并在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征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凡属于管理性的收费不征营业税,对服务性的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至于服务性收费与管理性收费的划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二、财政部和原税务总局确定给予免税照顾的收费继续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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