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列支问题的通知
(1988年12月31日 <88>国税所字第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1988年11月2日国务院以国发(1988)76号通知批转了水利部《关于依靠群众合作兴修农村水利意见》,对该文中一条(二)款规定的“乡镇企业税前列支的一部分社会性开支费用”,如何理解和贯彻执行,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通知如下:
国发(1988)76号中所规定的“乡镇企业税前列支的一部分社会性开支费用”,属于建立县、乡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之一。这部分社会性开支费用,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5)1号文件的规定,是按计税利润的10%以内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的社会性支出费用的一部分,请各地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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