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
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减半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0年10月4日 国税发<199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各地反映,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量小,费用大,盈利低,纳税有困难,要求在营业税方面给予照顾。考虑到上述单位销售图书业务确实存在困难,经研究决定对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即县和县以下供销社)销售图书业务,从1990年9月1日起至1991年底,减半征零售环节营业税。如减半征税后仍有困难,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再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