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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改按利差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
 收入改按利差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1993年1月20日 国税发〔1993〕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吸引外资,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含财务公司)取得的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汇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按减去利息支出后的差额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税率为5%。
  二、外汇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工商统一税,税率为5%;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取得的上述业务收入,税率为3%。
  三、按差额计税的利息,必须单独记帐;划分不清的,均按业务收入全额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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