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
产品继续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1992年12月10日 国税函发〔1992〕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照顾外商投资饲料生产企业在开办初期的困难,我局曾以国税发〔1992〕15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暂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自1990年1月1日起给予三年减按2.5%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照顾,现减税期将满。为支持外商投资饲料工业生产的发展,对其生产的各种饲料产品自1993年1月1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按2.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