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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不作销售处理的自制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不作销售
 处理的自制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5日 国税函发<1990>1077号)


江苏省税务局:
  1990年8月14日苏税外(90)062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自制产品不作销售处理是否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和赞助的,不论其在会计上如何处理,除经国家税务局特案批准者外,均视同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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