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收取的几项费用如何征税的通知
(1988年11月28日 (88)国税流字第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外贸企业取得的几项费用,如代理手续费、定额费、速遣费等等如何征税,过去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反映,不利于统一政策、公平税负,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根据部分地区调查的情况,我们在今年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根据讨论的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之间相互代理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不少外贸企业在自营出口或代理工业企业出口的同时,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也为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并取得手续费,对外贸企业之间相互代理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代理服务”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收取定额费用的征税问题。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除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之外,还收取具有代垫性质的定额费(亦称包干费)。对外贸企业收取的定额费,在扣除其已支付的代垫费用后,应将其余额并入手续费中按10%的税率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