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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 (89)国税地字第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业务订立的征订发行合同及其订购单据(实际发生数)属于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凭证。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因出版发行业务比较特殊,使用的凭证也较复杂,如何征税不够明确,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二、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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