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1年8月27日 国税函发<1991>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各地对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统一明确。为了统一政策,经研究,现对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铁路系统取得的自备集装箱使用费,拼装箱劳务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就地征收营业税。
  二、对铁路系统代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服务”就地征收营业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