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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2)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2月13日 国税函发〔1992〕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铁路大修业务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规定至1991年底业已期满。鉴于目前我国铁路设备陈旧老化且原值偏低,运能与运量的矛盾非常突出,现有铁路大修理资金不能满足需要。经我局研究,对各铁路局直属工务大修队(或工程处)从事铁路大修理业务取得的收入,在1992年内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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