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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私营企业有关人员增加工资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
 私营企业有关人员增加工资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1年6月1日 国税函发<1991>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精神,为使私营企业在落实有关人员的增资补偿政策时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现将补偿性增资的财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私营企业增资补偿的有关人员是指具有城镇户口的雇主和雇员。离退休后再到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已在领取离退金的单位补偿,不得再补。
  二、私营企业应增资补偿的有关人员每人每月按6元的标准列入成本费用。原核定允许列入成本费用的工资不得再因此次国营、城镇集体补偿性增资而相应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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