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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尽快贯彻国土资发[2000]186号文件简化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审查报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尽快贯彻国土资发[2000]186号文件
简化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审查报件的通知
(2000年1月1日 国土资用发[200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86号)和《关于报送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下发后,各地已开始贯彻执行。但少数地区对用地指标的审查、上报材料及时间要求等理解不尽一致。为此,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做好工作衔接,减少返工和重复工作,从国土资发[2000]186号下发之日起,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公路、铁路项目用地,凡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已按186号文的规定,做好用地指标的合规性及供地表格相关内容审查的,我司将只对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供地方案规范性进行审查。在186号文下达之前已按原有规定准备报件,暂不能按186号文的规定做好供地方案相关内容审查和调整工作的,也可不作调整,仍按原有规定上报,我司将仍根据用地指标原有审批程序进行审查。
  二、从今年10月1日起,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公路、铁路项目用地,一律按两个通知的要求作好用地指标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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