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国税机关征收管理中央预算收入的其他问题。
(二)检查各级中央国库是否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及有关法规办理中央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
1.是否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机关核定的分成留解比例以及上解的期限,正确、及时地办理各级财政收入的划分和留解,有无混淆收入级次划中央收入为地方收入、划上级收入为下级收入的问题;特别是1999年底预算收入调整事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转移、侵占中央预算收入的问题;
2.预抵税收返还资金调度比例是否与中央及上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相符,有无提高比例返还中央预算资金的问题;
3.收纳中央预算收入是否及时办理报解,有无延解占压的问题:
4.是否认真履行国库监督职责,对中央预算收入的退付是否严格把关,有无办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库范围、退库项目和审批程序的退库事项,退库的预算级次和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只退或多退中央或上级财政收入的问题;
5.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规定;
6.国库部门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检查处理原则
检查中发现地方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制定的财税政策法规,有与国家统一的财税政策法规所规定的内容、权限相抵触的,要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由财政部研究处理;查出的国税、国库机关违反财税及国库管理法规的问题,按照有关财税及国库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并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查出的纳税人违反税法的问题,要移交并责令国税机关进行处理;查出中央预算收入与地方预算收入相互混库的问题,按照我部《
关于改进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5]87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就地调库;对查出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检查工作自2000年2月下旬开始,一般在4中旬结束,采取交叉检查与就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北京、天津、四川、甘肃、贵州、新疆、山东(含青岛)、广西、云南、湖南省(市、区)采取交叉检查方式(国税、国库交叉检查名单附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采取就地检查的方式。检查的重点是地(市)、(县)市的国税、国库机关,一般应检查1—2个地(市)及所属的2—3个重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