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国税机关征收管理中央预算
收入情况以及中央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
中央预算收入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财监字[2000]19号 2000年1月19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深入了解财税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中央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一条、第
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经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决定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1999年度国税机关征收管理中央预算收入(含中央固定收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下同)情况以及中央国库(含国库经收处,下同)收纳、划分、留解、退付中央预算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主要检查1999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征收管理中央预算收入情况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央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中央预算收入的情况。对重点市、县国税、国库机关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延伸检查有关纳税人和其他单位,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检查各级国税机关征收管理中央预算收入是否严格执行税法及财政法规。
1.有无违反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越权批准减、免、缓税,违规退税或先征后返税收收入;
2.有无应征不征、少征或“寅吃卯粮”多征税款,人为调节税收收入;
3.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和征管范围征缴收入,有无违反规定混淆收入级次和征管范围的问题;
4.是否按照《
预算法》、《
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税款缴库,有无设置过渡户、待解户滞留、甚至挪用税款的问题,办理汇总缴库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5.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的提退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