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技术改造项目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投资[2000]第297号 2000年4月5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精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抵免时,须由经贸委出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予以确认。为此,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确认,是贯彻执行好此项税收政策的重要环节,也是使这项税收政策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保证所得税抵免政策真正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二、项目的确认范围。受理申请确认的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经国务院、经贸委、中央直属企业的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及中央管理的企业按现行程序和权限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项目确认的申请及附送文件。企业应在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其中国债专项资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应在下达资金计划后)申请确认。限额以下项目,包括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的企业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向企业纳税机关所在地的省经贸委申请确认;限额以上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核后,报国家经贸委确认。办理确认手续时,应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授权审批的项目应附有关授权审批的文件)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招标采购的设备,要出具有关招标方案的文件;采购设备有重大调整的,要出具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整方案的批准文件。
四、项目确认书的出具。国家经贸委和各地经贸委对符合抵免所得税政策要求的项目,应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权限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式样附后)。其中,限额以上项目(含国家经贸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出具加盖"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由企业纳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出具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