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所询对外出具保函问题的复函
(汇复[2000]97号)
中国银行:
“中银结[2000]99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行对《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关于“对┅┅超过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证实行逐笔审批”的理解和意见,即:这里“1年期”的概念是指付款期限。对于虽然保函期限超过1年,担保函项下的付款期限是即期(如收到货物单据后即期付款或在30天之内付款)的,由于其不构成债务,根据《细则》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银行办理此类业务按资产负债比例进行管理,不必事先报外汇局审批,但需按《
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进行担保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