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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管理规定

  第三条 从航空器上提取QAR记录介质或下载飞行数据的周期应小于机载记录介质的记录周期。
  第四条 QAR记录介质安装前,应进行测试和检查,以保证飞行数据的记录质量。
  第五条 QAR记录介质的装卸、交接应实行登记制度。
  第六条 在机载QAR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修复,以保证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条 飞行品质监控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并采取措施预防计算机病毒,防止系统受损。
  第八条 飞行品质监控职能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系统软件的备份、记录和保管。
  第九条 航空公司应妥善保存原始飞行数据,保存期至少一年。
  第十条 航空公司发生严重差错和事故征候等不安全事件时,应及时进行译码分析,并按要求上报地区管理局。
  第十一条 操作人员在监控中发现重要事件时,应反复核对飞行数据,并将有关情况迅速上报。
  第十二条 分析人员应采取多种渠道获取信息,对监控结果中出现的重要事件及时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 飞行品质监控职能部门应根据操作人员与分析人员的报告,做出事件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系统管理或操作人员对日常监控中出现的事件,应每月进行统计和趋势性分析。
  第十五条 飞行品质监控职能部门应及时将飞行品质的分析结果提供给各相关部门;重要事件报送主管领导;每月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技术管理部门提供统计和趋势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航空公司应根据机组操纵品质监控结果和发动机状况监控结果反映的趋势状况,制定出相应措施,并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 飞行品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应按软件安全权限操作,不得泄露操作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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