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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管理规定
(2000年1月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备和监控要求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四章 运行

  附录

名词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飞行品质监控是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飞行安全的一项科学、有效的技术手段。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机组操纵、发动机工作状况以及航空器性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查找原因,掌握安全动态,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隐患,确保飞行安全。
  第三条 飞行品质监控结果是飞行技术检查、飞机维修、安全评估和不安全事件调查的重要依据。对于所监控到的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一般性、趋势性飞行超限事件,应本着重在总结经验教训,改进飞行训练,提高飞行技术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条 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管理中国民航飞行品质监控工作。
  第五条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审定飞行操纵品质监控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民航总局适航司负责对监控系统的机载设备进行适航审定。
  第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委托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对飞行品质监控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在附录《名词解释》中说明。

第二章 设备和监控要求

  第一条 凡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第29部《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进行型号审定/型号认可审定的民用航空器,都应装备快速存取记录器(QAR)或具有快速存取记录器功能的其它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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