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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接收彩票监管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接收彩票监管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年1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于1999年12月共同下发了《关于移交彩票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字(1999)42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移交工作的主要事项作了规定。为了更好地完成彩票监管职能移交,使地方财政部门尽快开展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是本地区彩票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按《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驻各地方分支机构将本地区彩票市场监管权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后,地方彩票市场的监管职能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批准的有关彩票管理制度和规定仍然有效,财政部门要完整地接管有关档案材料,尽快熟悉有关彩票管理制度和规定,积极主动地与民政和体育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三、地方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能包括:
  1.管理彩票市场。打击非法发行彩票,查处违规发行和销售彩票的行为。
  2.监督和控制彩票发行额度,审批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
  3.监督和管理彩票公益金(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使用。
  四、为加强彩票市场监管,重申以下彩票管理制度和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1.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
  2.不得无额度或超额度发行彩票。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在对各地方下达彩票额度时,要同时抄报给地方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按此监督和控制当地民政和体育部门的彩票发行规模。
  3.不得擅自改变彩票资金分配比例。奖金返还比例不得低于50%,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30%,发行印制成本比例不得高于20%。
  4.未经财政部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所属彩票发行机构同意,任何地方不得擅自变更彩票发行方法和游戏规则。即开型彩票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电脑传统型彩票累积最高奖单注不得超过500万元。销售方案不符合规定,安全措施不落实,财政部门不予批准发行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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