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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电价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电价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0]132号 2000年2月25日)
海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电价管理权限问题的请示》(琼价综字[200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
电力法
》第
三十八条
关于“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和第
四十条
关于“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的规定,你省的电价应由我委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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