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
(计价检[2000]211号 2000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局、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为推动电力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巩固近几年来整顿电价的成果,切实减轻企业和用户负担,决定在今年开展一次全国电力价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1998年5月1日以来,各地对国家有关电价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电价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到1998年1月1日)。检查的对象包括: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越权、违规的行为,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各级电力企业、水利系统电力企业、地方电力企业、转供电企业以及“三电办”,农村电管站(所)等单位。这次电力价格检查的内容是: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自立名目随电价征收基金(资金)、附加费等;
(二)继续随电价征收国家明令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保证金等;
(三)高于政府定价或擅自定价收取电价(费)及价外加价的;
(四)利用垄断地位,强行向用户分摊电量,变相提高电价(费)的;
(五)未执行国家对特定用户优惠电价政策的;
(六)未按国家的上网电价执行的;
(七)电力企业自立名目或自定标准收取与用电有关的费用的;
(八)转供电企业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电价政策的;
(九)农村电价中高于政府定价,价外加价、层层加价的;
(十)在农村和城市电网工程改造中,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及物资供应中乱加价的;
(十一)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收费的;
(十二)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检查《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文件及其它国家明令取消随电价征收的基金、附加费等文件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安排为2000年3月10日至7月10日。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3月10日至3月20日为部署动员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转发文件,保证全国电价检查工作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