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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电子联行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电子联行业务到县的处理
  采取“中继行”方式实现收发报行到县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电子联行到县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4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业务处理。
  采取“天地对接”方式实现汇出(汇入)行到县的,县内各银行的汇出行根据客户提交的结算凭证发起电子联行往账,按规定的电子联行报文格式加编系统内密押,通过行内系统将支付信息传送到地市管辖行的处理系统,地市管辖行的处理系统再将支付信息加编地方密押,传送到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的电子联行小站,经电子联行小站传送到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清算资金后,将支付信息发送到清算总中心。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电子联行小站收到清算总中心转来的电子联行来账信息,经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清算资金后,加编地方密押,将电子联行来账信息传送到各银行的地市管辖行,地市管辖行将来账信息加编系统内密押通过行内系统传送到县内汇入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收到客户或辖内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交(传送)的结算凭证(信息)发起电子联行往账,按规定的电子联行报文格式加编地方密押,传送到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的电子联行小站,经电子联行小站传送到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清算资金后,将支付信息发送到清算总中心。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电子联行小站收到清算总中心转来的电子联行来账,经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清算资金后,加编地方密押,将来账信息传送到县(市)联社进行账务处理或由其转发至所辖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三)账户设置和资金清算
  采取中继行方式实现收发报行到县的,由各银行县支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分别开立一个清算账户,办理其电子联行业务的资金清算。
  采取“天地对接”方式实现汇出(汇入)行到县的,由各银行地市管辖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在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分别开立一个清算账户,办理县内所属银行机构和本县(市)联社以及县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电子联行业务的资金清算。
  (四)电子联行业务到县的实施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于2000年4月底前上报所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电子联行业务到县的方案,包括到县方式、实现的批次等内容,待总行批复后分批实现业务到县。
  采用中继行方式实现收发报行到县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电子联行到县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429号)和有关规定,配备业务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内控制约机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使用清算总中心开发的统一软件实现电子联行业务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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