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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注册商标中文字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注册商标中文字使用问题的批复
(2000年3月3日 商标案[2000]96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0年1月10日《关于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使用事宜的请示》(陕工商标字[200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第896536号“维思通”、第353889号“吗丁啉”、第1206275号“妥泰”和第627498号“采乐”商标的注册情况及来函所附标识,我局认为,对“维思通”、“吗丁啉”、“妥泰”字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30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但对“采乐”字样的使用,属于上述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二000年三月三日

  附:陕西省工商局关于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使用事宜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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