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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风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风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0]34号 2000年4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国内旅游事业发展迅猛,已成为国家增收创汇的重要渠道。但是一些旅游风景区的安全状况却不能适应国内旅游业的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部分旅游设施严重老化和失修,存在大量不安全隐患;旅游风景区安全管理措施、制度不健全,敲诈勒索、打骂游客的案件时有发生;“黄、赌”等丑恶现象蔓延等。上述问题的存在,既危及中外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又败坏了我国的国际声誉,严重阻碍了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旅游风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为广大游客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特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做好旅游风景区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旅游业提到扩大内需,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位置来大力发展。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广辟旅游资源,并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方便游客的措施,旅游搭台,经济唱戏,已成为许多地区拉动地方经济的重要一环。特别是国家颁布《全国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后,出行旅游的群众大量增多,因此,为旅游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治安环境,保证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已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旅游风景区公安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要认真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证旅游风景区良好秩序,预防火灾、交通和伤亡事故当作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并认真抓出成效。
  二、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消除危及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各级公安机关要与旅游、建设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密切配合,依照有关规定,以防爆炸、防伤亡事故,确保旅游安全为重点,在国家规定的重要节假日前对旅游风景区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缆车、过山车、游船、车辆、滑道等各种游览、游乐设施和滑翔、漂流、蹦极等高危运动设备,对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整改的,公安机关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法对其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还要加强日常性安全管理工作,除定期检查外,每年至少还要对旅游风景区安全工作进行2至3次全面安全大检查,确保秩序稳定,设施(设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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