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关委托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的后勤行政管理工作,例如行政财务、房地产、国有资产管理等,以及计划生育、卫生、绿化、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服务性、事务性较强的管理工作,应在精简高效、合理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参照行政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进行结算。
(四)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代收代管的项目,例如为机关购置、保存办公用品,为机关代收代交水费、电费、取暖费等,可按收取一定管理费的方式进行结算。收取管理费的具体方式和数额,由后勤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服务中心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工作量的大小、工作的难易程度等确定。机关服务中心占用和管理的固定资产的维修或购置费是否由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机关服务中心承担固定资产的维修或购置费,由机关垫支的,在结算时应相应调减机关服务中心向机关收取的费用。
机关服务中心自身开展业务活动耗用的水、电、气、取暖等费用,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支付,列作机关服务中心的当期成本支出;由机关垫支的,在结算时相应调减机关服务中心向机关收取的费用。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的单位提供后勤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参照市场价格收取费用。除上述结算办法外,各部门可按照市场等价交换的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索其他形式的结算办法。
三、结算资金
各部门应结合预算编制方法的改革,将所有可用于后勤服务的经费归并使用,纳入行政经费预算统一管理,主要包括:
(一)国家财政按机关服务中心事业编制人数核拨的定额补贴;
(二)行政经费中可用于后勤服务的经费,如后勤服务费、房屋修缮费、取暖费、交通费、设备修理费、会议费、物业管理费等;
(三)各类事业费和业务费中可用于后勤服务的支出;
(四)预算外收入中可用于后勤服务的经费;
(五)其他经费来源。
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提供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列入一级科目“事业收入”下的二级科目“结算收入”,进行单独核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的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做好建立结算制度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