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的意见
(2000年4月20日)
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是当前深化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转换机关后勤服务机制,推进后勤服务商品化、市场化和社会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现就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结算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一)要有利于促进机关服务中心增强市场竞争观念,建立科学的经营管理机制,加强成本核算,提高服务质量。
(二)要有利于促进机关后勤行政管理部门树立精打细算的观念,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既要考虑服务成本的价值补偿,也要根据机关经费的实际支付能力。
(四)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二、结算项目和结算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目前可将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的以下四类服务项目,纳入结算范围:
(一)物价部门规定了统一收费标准的项目,例如物业管理、房屋修缮、交通服务、文印等,可分别参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401号)、北京印刷集团总公司和北京印刷技术协会《北京地区印刷工价》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结算。
按上述收费标准进行结算时,应按事业收入的10%提取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二)物价部门没有规定统一收费标准的项目,例如会议室、礼堂、食堂、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医务室等,可根据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提供服务的服务成本(包括人工费用和物料消耗),采用以下三种方法进行结算:
1、根据建立结算制度前三年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提供全部服务的年均服务成本,考虑机构改革后人员编制等现实状况,测算出全部服务的年均服务成本,作为总体结算的年均收费标准。
2、根据建立结算制度前三年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提供单项服务的年均服务成本,考虑机构改革后人员编制等现实状况,测算出单项服务的年均服务成本,作为单项服务的年均收费标准。
3、按照单项服务当期实际发生的服务成本进行结算,即以单项服务的当期成本支出数,作为当期结算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