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广西与越南出入境
汽车运输涉及交通管理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30号)
交通部:
你部《关于对广西与越南出入境汽车运输有关问题的函》(交函国际[2000]40号)收悉。来函介绍,中越两国在1994年11月22日签署了《汽车运输协定》,并于2000年1月18日举行了客货运输开通仪式,但广西自治区政府在协调执行《汽车运输协定》第六条、第九条内容时,公安与交通两个部门的意见有分歧,虽经临时协调先按协定办理,但尚未彻底解决问题。你部意见:应按双边协定加强管理,如出现问题,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双边谈判协商解决。随函所附广西自治区政府给国务院《关于要求明确广西与越南出入境汽车运输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政报[1999]96号),反映《汽车运输协定》中涉及交通管理的条款与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不协调。对解决此问题,我部有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应尽快完善协定条款并解决目前管理需要。据来函介绍,我国与周边10余个国家签署了10个双边政府汽车运输协定和2个多边汽车运输协定,已发生过执行中出现不协调的情况,主要涉及交通管理法规。对这10多个协定涉及交通管理法规的条款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虽然我部在事前和事后均不清楚,暂无法提出具体意见,但是我部认为应当抓紧予以解决。为此建议,首先召集协定所涉及的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研究,提出一个对完善协定内容的修改意见,然后尽快安排双边会谈,通过协商完善协定条款。
在协议修改之前的这一段时间,要加强管理,重点对涉及国家安全和交通管理执法、交通事故现场处置,交通事故处理、附带民事诉讼、逃逸案件侦缉等采取补救措施,建立必要的车辆、驾驶员备案、协查和交通事故受害人医疗抢救费保障等制度。
二、关于完善《汽车运输协定》涉及交通管理法规内容的意见。《汽车运输协定》的内容涉及交通管理法规,需要公安机关执行,有关方面在研究和签署协定前应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这不仅是工作程序的规定,而且有利于协定的完善和执行。最近外经贸部研究《中蒙俄过境运输框架协议》时,召集交通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等相关主管部门参加,并充分听取了各部门的意见。我部就运输协议涉及交通管理法规的内容曾提出了书面意见,建议你部在完善已经签署的10个双边政府汽车运输协定和2个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