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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茂名石化公司单点系泊系统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茂名石化公司
单点系泊系统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0]232号 2000年3月31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茂名石化公司单点系泊系统免征港口建设费的请示》(中国石化[2000]财字12号)收悉,经商交通部、财政部,现函复如下:
  你公司所属茂名石化公司单点系泊系统属于企业专用码头。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关于企业专用码头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9]1998号)规定,对企业专用码头征收的港口建设费按50%比例返还。因此,对通过茂名石化公司单点系油系统装卸的货物,应按照计价格[1999]19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港口建设费,即由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全额征收港口建设费后,再将征收额的50%返还给茂名石化公司,专项用于码头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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